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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30 台南觀點 從土污染談環境保護 台南觀點 從土污染談環境保護 過去半世紀來,政府對於經濟的發展不遺餘力,正因為過於著重經濟發展,反而輕忽了環境保護。 依據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之公告資料,台南市公告控制場址一筆(土壤重金屬鎘、銅、鉛超過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公告整治場址一筆(即台南市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公告解除列管場址計十五筆(多為土壤重金屬鋅超過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現已解除管制),足見土壤的污染至為嚴重。 台南市的污染既已如此嚴重,而台南縣環境污染之數據更是驚人,台南縣公告控制場址計十二筆、公告整治場址一筆(總酚含量超過地下水管制標準、周界五百公尺內之地下水禁止使用)、公告解除列管場址計三十六筆(污染物內容各異,現已解除管制),另外尚有污染源不明確 ,公告劃定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一筆(因地下水中包括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二氯乙烯、氯乙烯等物質超過管制標準值、其中場址地號  A地下水含四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地號b、c地下水三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地號d地下水順  -1,  2-二氯乙烯、氯乙烯濃度超過管制標準),以上資料,實令人觸目驚心。 依上開統計分析,台南市土地曾被污染或仍在污染中者計有十七筆;而台南縣之土地曾被污染或仍在污染中者,竟高達五十筆。主要污染源多為垃圾掩埋場或垃圾棄置場、化學工廠、大型儲積糟、或農地重金屬污染等。其中垃圾之處理,向為都市問題之重點所在。目前我國對垃圾的管理,係以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例如隨意棄置或傾倒垃圾者,或提供土地非法供人傾倒者,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另外 ,許多廢棄物被傾倒於水源區或河川地,即應依水利法、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自來水法等法規處罰。政府處理此類案例目前數量頗多,可見環境保護不佳之原因,常在於人民缺乏環保意識,為謀個人私利而戕害環境之故。 除非法棄置外,另一大問題為垃圾棄置或掩埋後所產生之污水,如未作好防水措施,將污染土壤、河川及地下水,經由雨水之作用,其範圍將擴散至鄰地或更遠之土地、地下水或河川。經垃圾污水污染之區域 ,無法種植農作物或為養殖魚塭 ,除土地利用價值遽然減損,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至深且鉅,如政府不拿出積極有效的管理,任由土壤污染繼續擴散,幾十年後,將來後代子孫可能無可供生產糧食之土地或可供人類居住的環境。 對於防止土壤污染及廢棄物的管制,政府雖頒布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法規可資規範,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宜積極主動出擊,防範於未然,以免遺毒於後代。 (作者曾怡靜/大業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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