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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新昌县2006年度全县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
2008-07-22 zj.cn |
从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如下,占据首位的仍是商品质量问题。2006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62件,其中涉及质量方面投诉406件,占总数87.88。全年投诉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季节性特发案较为明显,弱者群体依法投诉获赔 夏季发生啤酒瓶炸伤和喜庆炮竹炸伤事件比较突出,如:投诉人陈某于2006年4月5日早晨,放在地上的石梁啤酒突然爆炸,啤酒瓶碎片横飞割破右脚背,血流满脚,当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县医院诊断为右脚背筋割断,缝合8针,治疗休息一月余。 县协受理该案后,马上与啤酒生产厂家联系,厂家表示等受害者伤愈出院后,到县协商量赔偿事宜。 受害者陈某出院后,于5月28日来县协要求调处。县协于5月30日通知啤酒生产厂家来接受调解处理。 经双方共同协商,按照《消法》第41条之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由啤酒厂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600元,并一次付清。此案得以顺利解决。 又如:2006年1月31日,新昌县双彩乡岭山村村民潘某在自家门口泥土地上燃放烟花时,发生横向炸筒现象,炸出的烟花横向射入半开着门的居民楼,引起房中布机着火,经过10名村民及时全力抢救火才被扑灭,但是布机已经严重损坏,部分棉纱也被烧毁,瞬间的美丽烟花给潘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村消费监督联络员的帮助下,潘某向儒岙消协办事处投诉。 接到投诉后,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赶往事发地调查取证,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与烟花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情况。但由于该案案值较大,厂家一开始找理由推脱,工作人员电话协商了多次仍未有结果。 一方面潘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正规渠道进货的正牌烟花,相关部门也已经认定出事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厂方应该给个说法。另一方面厂方认为潘某是在自家门口进行燃放,未按包装外表识的“燃放说明”进行正确燃放,根据“燃放说明”的相关规定,后果由潘某自负。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说明只能是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厂方不能因为这样就推卸全部责任,这样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况且该烟花是横向炸筒,异常爆炸,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 在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耐心细致的解说下,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如下协议:经过细致评估,此次事件合计损失15000元,由于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厂家一次性支付给潘某11000元;而消费者潘某在燃放烟花时也存在一定过失,所以自负4000元。 二、商品质量低劣,通信及计算机类商品投诉不断出现 消费者赵某于2005年6月20日在新昌某通讯店购得CECTS560手机一台,价格1600元,使用中多次发生故障与商家多次交涉无果,于今年8月向12315投诉中心投诉。 受理后,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说服教育和向消费者有形引导,并提供杭州质量检测中心,消费者赵某急赴浙江省信息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此台手机进行检测。结论为样品进网许可标志系冒用。身份“水落石出”,在事实面前,经营者被迫同意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着分歧。经过消协、12315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由经营者退还购机款1600元,并增加赔偿金额1600元,合计3200元;2、由经营者承担检测费200元,上述二项合计3400元,即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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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sx315.zj.cn/n2551c17.aspx272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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