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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福州:服务“缩水”旅游纠纷频起-旅游天气交通线路地图游记.

2007-07-16    chinafns.cn

关注理由假期一过,有关旅游的投诉就冒了出来。昨日记者了解到,去年一年,福州市旅游质监所共受理游客投诉46件,其中7成以上投诉旅行社,主要原因是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约定。

【案例】

导游擅改行程游客被骗“点灯费”

2006年8月5日,福州的郑女士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宁大金湖、将乐玉华洞二日游。当日下午,地陪导游提出增加一个合同外的行程———到寺庙烧香,全陪导游王某擅自同意了。

郑女士说,当时寺庙工作人员告诉她,“近期你可能会遭遇灾祸,要点一盏灯方能避邪。”所谓的灯分为好几个级别,价格从39元至99元不等,工作人员说,越贵的灯避邪能力越强。郑女士听了很害怕,为消灾避难,她不得已掏了39元钱点一盏灯,全团40个人中,大部分人都被收了“点灯费”。

行程结束后,郑女士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称当时是因为工作人员危言耸听,她承受不住心理压力,才被迫交了点灯费,是不情愿消费的。她认为这是导游和景点人员串通好骗大家的钱,因此要求退还点灯费。

对此,福州市旅游质监所责令导游王某退还郑女士的“点灯费”39元以及地陪所送的“停车费”40元,并处以导游证扣8分(全年10分),导游证暂扣3个月,扣证期间暂停带团的行政处罚;随后,地陪也由当地旅游质监所进行了行政处罚。

【现状】

服务标准与承诺不符引纠纷

记者了解到,去年福州市的33起针对旅行社的投诉,大都是因为行程安排和服务标准,与当初承诺不符引起的。如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超计划安排游客购物、购物点价高质次、酒店住宿达不到标准等问题造成的。而旅游合同中使用的模糊字眼,成了导游和旅行社事后推脱的借口,致使游客在索赔中,常常处于弱势。

例如旅游合同中约定,“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导游可以更改行程”。但旅行社把下大雨、路难走、车辆损坏等可预见的因素,也当成“不可抗力”的借口,消费者只能听凭解释。又如合同里写着“住三星或同级酒店”,游客住的往往达不到真正的三星级别。

【提醒】

签好旅游合同

针对这些旅游纠纷,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提醒消费者,在旅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旅途中,游客尽量不要主动向导游提出更改行程,否则出现意外事故,将会引起索赔麻烦;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游客不要签署同意更改的证明,应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游览。谨慎购买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购物时须向商家索取发票等凭证。

要求旅行社对住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是星级饭店就要标明星级等次,是全程星级标准还是部分行程住星级饭店。游客不要接受旅行社提出的诸如“准星级”、“类星级”、“相当星级”的住宿标准。

对餐费标准要进行明确约定,具体到几菜几汤,最好标明是几荤几素。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可要求旅行社对行程中每日的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进行明确,合同中如有约定自费项目,还要明确自费的内容及金额。

转自:http://www.chinafns.cn/guide/touralarm/20070315/100550.shtml2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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