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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8-05-22 sina.com.cn |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划和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公共信息栏。 信息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住宅楼涂写、刻画和张贴小招贴等宣传品。 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除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并应当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残土,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五)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六)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 (七)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的牵领人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街道及其他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第三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清洗车辆的污水必须集中排入沉淀池。 第三十三条各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十四条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 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医疗、工业固体以及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 第三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和疏通公厕、化粪池,防止堵塞、粪便外溢。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送到规定的消纳场所处理。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公厕、化粪池、垃圾箱、果皮箱、垃圾场、排水沟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三十八条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和排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排放费或者处理费。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保障道路畅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配套修建公厕,设置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四十一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划和规定的标准修建公厕,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园、旅游景点等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修建公厕,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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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d9f1490100994r.html289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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