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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格陵兰-背包攻略 |
2007-07-16 backpackers.com.tw |
[編輯段落] 重點提示 正式國名: 寫在這裡 Arwin Chi 15:09 2004年10月30日 (CST) [編輯段落] 觀光 [編輯段落] 氣候 [編輯段落] 簽證 [編輯段落] 對外交通 [編輯段落] 境內交通 [編輯段落] 歷史文化 1000多年前,加拿大北部的因紐特人就遷至格陵蘭定居,他們世世代代以捕魚狩獵為生。西元982年,移居冰島挪威人發現了格陵蘭,於是在1261年成為挪威的殖民地。1380年丹麥與挪威聯盟,格陵蘭轉由丹麥、挪威共同管轄。1841年丹麥、挪威分治後,成為丹麥的殖民地。後挪威與丹麥為該島歸屬問題發生爭執,1933年由海牙國際法庭判歸丹麥。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格陵蘭一度由美國代管,戰後歸還丹麥。1953年丹麥修改憲法,格陵蘭成為丹麥的一個州,與法羅群島一樣,它在丹麥議會中也擁有2個席位。1979年5目1日起格陵蘭正式實行內部自治,但外交、防務和司法仍由丹麥掌管1973年,格陵蘭隨丹麥一起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然而作為一個其經濟和生存都完全依賴海洋資源的北美島嶼,受歐洲的管理是完全不必要的。1985年2目1日,格陵蘭通過全民投票表決,終於成功地將自己從歐共體中解脫出來。自1979年5目l日起,格陵蘭建立起內部自治政府,與法羅群島在1948年獲得的地位一樣,它成為在丹麥王國名義下一個有著特殊地位的國家。內部自治政府的一個基本條件是由格陵蘭政府自行管理格陵蘭事務,而只有與丹麥王國有關的案件才由丹麥司法機構裁定。作為丹麥王國的一部分,丹麥派駐格陵蘭的代表其許可權隨著丹麥向格陵蘭自治政府移交權力而大大減少。儘管如此他仍是丹麥在格陵蘭的首席代表,依法管理格陵蘭的內部事務,負責丹麥在格陵蘭舉行的選舉。在外交事務上,格陵蘭不能與其他國家簽訂有關外交關係的協議。而另一方面,作為一稱補償,丹麥憲法又承諾,所有與格陵蘭有關的聲明都將照會格陵蘭自治政府。 [編輯段落] 消費 [編輯段落] 飲食 [編輯段落] 住宿 [編輯段落] 通訊與網路 [編輯段落] 安全與健康 [編輯段落] 其他參考 取自 http://www.backpackers.com.tw/guide/index.php/E6A0BCE999B5E898AD 贊助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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