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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河北省沧州市政府网_中国银行投诉电话_古或仔全集人在江湖 |
2008-04-04 hyyz.com.cn |
丁永财故意伤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450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洪明,男,35岁(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西城社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永财,男,43岁(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强尼特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成宝,男,42岁(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狮子营散居10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立军,男,34岁(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新兴乡新兴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建宇,男,31岁(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336号。1994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永财、高成宝、秦洪明、王立军、曹建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丁永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高成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秦洪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曹建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秦洪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洪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洪明伙同原审被告人丁永财、高成宝、王立军、曹建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丁永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秦洪明、高成宝、王立军、曹建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丁永财、高成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丁永财、高成宝、秦洪明、王立军、曹建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秦洪明提出撤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洪明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燕 审判员赵建 代理审判员王奕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潘萌萌 河北省沧州市政府网_中国银行投诉电话_古或仔全集人在江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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