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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新洲区林业局行政投诉制度 |
2008-07-22 gov.cn |
第六条: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交由有关单位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案件,事实清楚、涉及面小的,交监察室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五日内报局行政投诉领导小组备案; (二)对受理的投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直接报局行政投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办理的有关单位;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首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结果出来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 (四)对行政投诉案件,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当予以受理; (五)对行政投诉案件,不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部门或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人投诉的,按《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新洲区林业局行政投诉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局直单位行政投诉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督办; 二、受理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及其工作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等问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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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whxzly.gov.cn/portal/show.aspx?id=65&cid=6397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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