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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车等专用车辆总质量超过55吨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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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汽车吊车等专用车辆,依据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但前提是要符合(GB1589-2016)规定,(GB1589-2016)标准中4.7.2和4.7.2.3条规定汽车起重机等专用作业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55吨,问汽车吊车等专用车辆总质量超过55吨是否可以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专业回答
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关规定,六轴以上货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六轴以上车辆主要是油田专用车辆和汽车起重机。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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