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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51号令)第二十六条处罚的试用条款

  日期 :2020-07-12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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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对于只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从事招生经营业务的,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专业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对于只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从事招生经营业务的,应认定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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