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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资格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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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能否请法制司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释义一下,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专业回答
您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 号)第四条直接明确了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 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职责,由人 民政府决定。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建议向人民政府咨询。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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