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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备案的几个问题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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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一、备案的三类维修业户,有烤漆房等设备,持有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2日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能否作为有效的环保备案措施? 二、只是没有钣金喷漆项目,企业备案为二类企业,正确吗? 三、备案为三类维修的企业,有烤漆房,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备案材料,准予备案为三类维修是否正确?
专业回答
您好,1、留言所咨询问题收悉,经研究,关于“持有备案日期为2018年5月2日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能否作为有效的环保备案措施”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建议向有关部门咨询。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要求“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根据本企业经营业务、场地、人员、设备等情况自行确定备案为几类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中要求“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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