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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执法主体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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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16年921政策统一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17年国办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推动由交通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接着两部委出台《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流程。但是实际上道交法明确的超核载率和联合执法时依据总质量计算的超限超载率并不相同,公安适用时存在一定障碍,比如对于超限不超载的情形公安处罚有法律风险(有败诉案例),那么对于超限不超载的情形是否可由交通进行处罚?交通罚是否违反国办文件精神和173号联合执法文件规定,并且存在处罚标准轻重不一现象。
专业回答
您好,相关单位已与您电话沟通,感谢对交通运输部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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