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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社会资本的定义

  日期 :2020-07-09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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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与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第二条“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是否有矛盾?进行收费公路改扩建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能否作为社会资本方?
专业回答
您好,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114]113号)已废止。对于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能否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已明确提出“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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