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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车辆注销营运证,重新办理需要核查

  日期 :2020-07-10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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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本企业部分车辆长期经营在异地,因综检测无法联网,注销后现在重新办理,上海市对异地综合检测不予以认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19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出具全国统一式样检测报告,后面又查阅了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解读,第三个创新驻地运输的普通货车则允许在经营地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综上这条规定里的结论互信,作为配发营运证的依据,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望贵相关部门在企业的不易,本着利民,便民的方针给予综合考量,接纳为谢
专业回答
您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综合性能检测检测机构在车辆达标核查和综合性能检测时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具体车辆达标核查工作流程要求可咨询车籍地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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