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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集装箱沿海调运的疑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49号第三条的咨询

  日期 :2020-07-17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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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关于留言编号#51656113的提问,你部回复结果为需要咨询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负责人电话,经电话咨询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已经取得交通部合法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等级证书的班轮公司之间是否可以使用共同派船, 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的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之间调运空集装箱。这一回复与留言编号#90619相矛盾,且“空箱调运业务仅限于班轮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来调运这一前提条件”这项规定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贵部是否考虑更正#90619回复答案?谢谢!
专业回答
您好,您所述留言编号为90619的留言为2016年3月答复,可能出现与现有规定不一致、不适用的情况。请您悉知。因此,具体业务请已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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